对外合作交流处网络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9浏览次数:150

对外合作交流处网络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处网络媒体建设,完善网络媒体信息管理机制,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网络媒体管理机制,明确网络媒体安全负责人和网络媒体应急联络人,确定专人担任网络媒体管理员,负责网络媒体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网络媒体管理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技术,提高业务水平,及时解决网络媒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网络媒体正常运行。

第二条   网络媒体管理所涉及到的账号、密码应由专人保管,密码定期变更,责任落实到人,并且随着管理员的变更而变更。密码不得使用过于简单的弱口令,避免因密码泄露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三条   建立定期备份制度,定期对网络媒体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条   为保障网络安全,不得在处室网络媒体上传与处室工作无关的信息与文件。

第五条   网络媒体栏目设置、栏目调整由网络媒体管理员提出,报请处室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网络媒体各栏目内容由网络媒体管理员统筹组织,各栏目内容由责任科室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更新。

第七条   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网络媒体栏目建设需求,按照学校规定的网络媒体技术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网络媒体栏目开发建设。

第八条   科室要建立网络媒体栏目内容更新机制。

第九条   网络媒体信息发布必须坚持先审后发。网络媒体根据上级要求转发政府部门、学校文件通知由网络媒体管理员直接发布,原创性信息发布,必须经处室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发布。网络媒体发布内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反映学校或处室工作动态等情况。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条   未经处室领导批准,网络媒体不得开设具有交互功能的栏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周口师范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对外合作交流处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doc